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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记者11月30日报道:记者从保定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7年12月1日起,保定市主城区全年(含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效期五年。
据了解,11月1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正式修订印发《保定市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要求自12月1日起,保定市主城区全年(含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效期五年。限制范围包含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南二环区域内(不含环路)。
自2013年来,保定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严厉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破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41起,行政拘留违法人员151名,及时劝阻欲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000余次。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推进规定执行,保定市公安机关将采取事先告知、三级联查、重点监控、源头管控等措施。其中,在源头控制方面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监督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固定和临时点需详细了解购买人的燃放区域,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的一律不予销售。
此外,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2日,保定市将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将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特别是春节期间,保定市公安局将在主城区禁放区域内不间断开展巡逻查控,最大限度防控和遏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